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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可否代位繼承遺產? Apr 14, 2025
曾毓淇 | 法務助理

養子女可否代位繼承遺產?

案例事實:

小明自幼父母雙亡,亦無其他親人,某日,阿翔與其父看見小明流落街頭,於心不忍便將其帶回家照料,嗣後,阿翔向法院聲請收養小明,經法院認可收養後,阿翔成為小明的養父,試問:將來阿翔死後,小明可否繼承阿翔父親(爺爺)的遺產?

案例解析:

一、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1138及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阿翔既依法定收養程序收養小明,則阿翔與小明即屬養父子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小明與阿翔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又阿翔為其父第一順遺產繼承人,則當阿翔過世時,小明自得主張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三、臺灣現行民法就收養制度採「完全收養制」,透過收養的制度在法律上將「他人」的子女擬制為自己的婚生子女,一旦經法院認可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是以,養子女可以完全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具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並不會因為是養子女身分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