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購物是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應注意在消費行為中要負擔什麼義務?如果我們購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應該做什麼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首先,無論商品是在實體店面還是網路商店購買,只要商品有瑕疵,買方都能夠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述:「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賣家將商品賣出給買受人時,應保證此商品是如原先所述無瑕疵(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的狀態。若在交付時發現商品是有瑕疵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由此可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必須是在「交付時」有瑕疵,消費者才能向商家主張;若在交付商品的當下消費者知道商品有瑕疵仍購買它,就不能向賣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然而,有時商品的瑕疵並不是馬上就能發現的,如果發生這樣的狀況,消費者應如何處理才能向賣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呢?
依照民法356條第1項所述:「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也就是說如果把商品買回來之後才發現商品有瑕疵,應該要立即通知賣家,這樣才能向賣家請求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依照民法第365條規定,當消費者發現商品有瑕疵並通知業者之後,應於通知之後翌日起算六個月內行使以下權利:
依照民法第59條本文所述:「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解除買賣契約之後,消費者應檢附購買商品的發票向業者取回原先購買商品之款項,並將欲退回之商品歸還給商家。
2. 減少價金
依照民法第359條但書:「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某些情況下,當消費者不能向賣家請求解除契約時,能夠依此規定請求商品減價。
3. 損害賠償
另外可以注意到的是,若賣家在出售商品時向消費者保證商品具一定程度之品質,然而消費者實際收受的商品卻欠缺賣家所保證的品質時,依民法第360條所述:「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消費者可以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4. 換貨
若消費者購買的是「種類之物」即「不特定物」,依照民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不解除契約及減少價金的狀況下,要求賣家提供新的且無瑕疵的相同產品。另外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364條第2項的規定,賣家所交付的新商品也必須是完好無瑕疵的,否則消費者仍可向賣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