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程與凱莉為公司同部門同事,因業務相近且都熱愛戶外運動,進而順利交往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後因程程工作表現上特別出色,公司計畫將程程升遷並外派至海外相關企業,預計為公司將來重點培養對象,程程對於此計畫也非常的感興趣,認為剛好可以一圓學生時代的出國夢。唯獨凱莉因過去感情歷程的關係,不希望倆人轉為遠距離交往,於是向程程提出分手,並希望可以討回交往時,各節日送給程程的那些精品禮物,試問:關於感情結束,其中一方是否能向另一方討回交往期間,所贈與給對方的禮物?!
依照民法第406條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是以,只要該行為為雙方合意,於感情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互贈禮物,不論有無書面形式或口頭約定,即成立「贈與契約」。
在已經完成贈與他人物品之行為,原則上是無法去請求對方返還其贈與物,如有想要向對方討回,除道德勸說,或除了以下幾種民法上例外情形,可請求撤銷贈與:
(一)在贈與人將贈與物送出之前。
例如:情侶約定好交往滿三年,男方願意送一支名錶給女生, 而後在交往滿三年前兩人即分手。
(二)受贈人無履行贈與條件。
例如:一方表示如另一方工作升遷後,即願意贈與上班通勤使用電動機車乙台,但遲遲未得到升遷機會。
(三)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構成犯罪、或不願意扶養贈與人。
例如: A贈與B車子一台,某天B因口角動手傷害B。
(四)受贈人故意致贈與人死亡。
例如:A贈與B一套房子,B擔心A後續會反悔要回,故直接製造車禍將A撞死。
是以,情侶之間如有符合以上四種例外情形,即有機會在彼此分開後,請求返還原贈與對方之物,如無以上情形,交往期間之贈與,是較難以在雙方撕破臉或分手後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