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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個水要付4萬1? May 13, 2025
廖志齊 | 律師
  1. 高雄一名女童為了趕時間去補習班,於是家長幫女童叫了UBER接送女童從學校到補習班,結果女童不小心在車上將水壺的水灑出來,浸濕了車子的地毯,一到補習班,女童馬上到補習班內拿出抹布將地毯擦乾,沒想到該汽車居然是知名的電動車,且因灑水量過多滲透過地毯,可能導致車內線組進水,導致短路等情事發生,司機便馬上到修理廠,向修理人員表示,想看裡面線組是否受潮,經修理人員表示可能要拆掉所有的地毯及擋板,才能夠繼續評估是否更換,經計算拆裝費就已高達1萬多,加上營業損失,高達4萬1千多元,司機變向女童家長索要這筆錢,家長氣不過PO上網,造成熱議,新聞重點放在數額過高,是不合理的事,但我想跟大家討論的是,假設賠償為修理必要費用那本件女童是否需要負責而要與其家長付連帶賠償責任呢?
  2. 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識別能力,係指對於自己行為,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行為,有正常認識能力,即行為人能認識其侵權行為,為社會一般觀念上認為不容許之行為有所認識而言
  3. 是以,本件女童不小心打翻水造成車輛受損應具有過失,至於女童是否需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拆裝費及營業損失關鍵在於其是否有識別能力,而識別能力依實務見解是指女童對於潑水造成別人汽車受損是否有正常認識,即知道不小心潑灑水造成別人車子損壞是社會所不容許的呢?我們來看幾個判決。
  4. 按「查被告甲○○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為15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應遵行交通規則,以其所受9年國民基本教育而言,實難諉稱為不知,竟仍為之,以致本件事故之發生,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參照。
  5. 依照上開判決似以是否受過完整9年國民基本教育來判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侵害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而本件女童為國小生,未受完整國民基本教育,似不用與家長負連帶責任,但我們來看下面的判決。
  • 按「被告丁○○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係已滿10歲之限制行能力人,依現今一般社會情況,10歲之人對於在遊戲區內使用遊戲器材應正常使用,若自高處跳下亦應注意四周環境,有無他人經過,避免自己受傷及與他人發生碰撞之傷害,此一行為當非老師及家長所能容許之情形,且應皆有認識,故被告丁○○在上開時地因自高處跳下致傷及原告時,應具有識別能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照。
  • 從上開判決可以看出,是否受完整國民基本教育並非唯一判斷標準,而是要回歸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行為,是否認識到為社會所不容許個案判斷為之,從本件事實來看,女童一到補習班即馬上拿抹布來擦,其應知悉不小心灑水到別人車上,為社會規範秩序下所不容許的行為,是以,女童與家長負連帶賠償任,應有其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