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當員工與上司發生爭執或勞資糾紛時,是否可以在不告知對方的情況下錄音,作為日後蒐證之用?這個問題牽涉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法》對於隱私與通訊自由的保障。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對此有明確見解,可作為參考依據。
一、法律規定
《通保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保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法院實務見解
在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與診所管理人發生勞資糾紛後,於雙方協商薪資與離職事宜時,未告知對方即進行錄音。錄音內容後來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遭對方控告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及《通保法》第24條。
法院認為:
法院進一步指出,對話若為參與雙方所共同知悉,且內容本就與對方討論工作相關爭議,參與者對於對話內容自然不能主張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結論:合法錄音的兩大要件
綜上所述,與上司對話時進行錄音,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