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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可以監看公司電腦與電子郵件?——兼論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 May 13, 2025
梁少彥 | 實習律師
  1. 在數位通訊高度發展的今日,企業運作日益依賴電子郵件與公司電腦。然而,當勞資爭議發生時,雇主是否可以監看員工的公司電子郵件與電腦使用紀錄?此一問題涉及通訊自由與隱私權保障,亦關聯到勞資雙方間的信賴與合理期待。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即涉及此議題。案中原告等八人分別受僱於電信公司,因將涉及公司人事調整之內部電子郵件轉寄至私人信箱或親友,遭雇主依保密同意書與工作規則解僱。原告主張雇主監看其電子郵件內容,已侵害通訊秘密與隱私權,並未具備《勞基法》第12條所稱「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情形,故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慰撫金。
  3. 法院於判決中指出,雇主監看員工電子郵件是否違反基本權利,關鍵在於員工是否對該通訊內容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倘若雇主已於入職時明確宣示監看政策,或員工曾簽署同意書,即難認員工對公司信箱內容仍具合理隱私期待。因此,在雇主依法規定下,監看措施並非當然違法。
  4. 本案法院進一步認定,原告明知電子郵件含有敏感人事資訊,仍轉寄外洩,已違反公司規章,且屬非經允許擅自洩密,雇主處以解僱並無違法。至於員工主張之隱私權侵害,因其已簽署保密與監看同意書,且使用公司資源進行通訊,法院未予採納。
  5. 綜上,公司可在合理範圍內監看員工電子郵件與公司電腦,但應以事先明確告知並取得員工同意為前提,方能減少法律風險。員工則應理解,公司資源非為私用,使用時應審慎自律,避免衍生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