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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後,不能再上訴時,該怎麼辦?!(一) May 13, 2025
黃婷洳 | 實習律師

在一般情形下,法院終局判決後,受敗訴的一方若不服判決原可提起上訴進行救濟,但若是已經不能上訴的情況,判決已經確定,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救濟程序?答案是有的。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若符合法定的情形之一,對於確定終局判決不服得提起再審。再審為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其中當事人常見提出的再審理由,莫過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那何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呢?

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再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3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取捨證據失當或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屬有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2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確定判決適用之法規,若有顯然不合法律規定、違反大法官解釋、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會有顯著影響等,屬於本款情形;若僅是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為法院職權行使,並不符合本款再審事由,不得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