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別隨意按下快門!淺談侵害肖像權 May 13, 2025
曾詠慈 | 所長秘書

案例分析

小晴是餐廳的服務人員,有一天在接待客人時,有位客人因為當天心情不佳遷怒於小晴,認為小晴服務態度不佳並拿起手機對著小晴按下快門,揚言要向小晴的公司提出客訴並在網路上公開小晴的照片。

 

➡️肖像權定義

我國民法雖未明文提及「肖像權」,但依我國民法第18條所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受損害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實務見解與學說皆認為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肖像權之本質係人格權之一種,核心意涵為保障個人對自身影像之控制,尤以防止未經授權之製作與傳播為主。[1]

肖像權還能分為「肖像製作權」與「肖像使用權」。肖像製作權是禁止他人以拍攝、繪製等方式捕捉個人樣貌;肖像使用權則是禁止他人在未經本人同意下,將肖像用以廣告出版、網路公開等營利行為。[2]

 

客人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哪些法律規範?

依實務見解:「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 ⑴ 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 ⑵ 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2]

本案的客人擅自拍下小晴,是有可能構成侵害小晴的肖像權,若客人後續再將小晴的照片po上網,並且在網路上辱罵小晴,除了更有可能構成侵權之外,還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若貼文中含有不實指控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以小晴所遇到的狀況來說,若侵害肖像權確定成立,她能夠採取哪些行動來保護自身權益?

依我國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第1項第2款,民事上請求權基礎大致可分為三項:

1. 停止侵害:若對方有將受害人照片拍下並po上網的行為,可以要求刪除、下架該貼文。

2. 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分為財產上損害以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一般來說,法院會斟酌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受害人所受痛苦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核定精神慰撫金。

3. 回復名譽:如公開道歉等。

回顧到本案,客人因情緒失控而做出的行為很有可能觸及侵犯到他人肖像權的問題,若服務人員真的態度不佳,應以正當管道提出客訴。而對於小晴而言,若在接待客人的過程中並無服務態度不佳等問題,卻莫名遭遇到客人如此的對待,應可知曉可以採用哪些法律規範以維護自身的人格權益。

 

來源引註:

[1] 王澤鑑,《人格權法理與制度》(台北:元照出版,2008),頁192。

[2] 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71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