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
1.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一)客觀上: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二)主觀上:有意圖散布於眾、有誹謗之故意
2.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
除了行為人之行為已符合上開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外,如其行為是藉由散布文字、圖畫方式,就會有加重誹謗罪之適用。
3. 什麼情況下,誹謗罪可能不會成立:
(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刑法第310條構成要件之設定,原本就未以所誹謗之事非屬真實為前提要件,「立法者就涉於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誹謗言論係採被指述之名譽權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故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益無關時,即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如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例如:
(二)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
綜上所述,發表真實的言論不必然不構成誹謗罪,發表不實言論也不必然構成誹謗罪,仍須視該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是否已經過合理查證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