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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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超過20年還有行使效力嗎?! Jun 11, 2025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阿軒在過年回老家協助家裡大掃除時,母親突翻出一紙票面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之本票,其票面並未記載到期日,但發票日期距今超過20年,為當年親戚向其母親借貸金錢時所簽立的擔保,惟此親戚後因不願還款,多年來與阿軒家避不見面,試問:本票超過20年還有效力嗎?阿軒是否可以協助母親尋求相關法律途徑,討回該筆親戚當年借款?!

  • 涉及法律層面:

本票,是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並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實為債務人對於債務之擔保憑證,主要為換取「時間」償還債務的問題。
    依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是以,若該紙本票未載明到期日,即為法律上所稱「見票即付」票據,其時效為從發票日起算三年;有載明到期日之票據,時效則從本票到期日起始算三年。如本票已超過消滅時效,執票人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惟如債務人認為該紙本票債權已消滅,可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0日內提出對本票裁定時效抗辯之抗告,使債權人請求權因超過時效而消滅;亦或於期限外,債務人亦可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主張該債權已罹於時效,不得再為請求。

倘若,當時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簽發本票之原因為「借款」,但本票已超過票據法規定之三年消滅時效,債權人仍可在返還借款請求權時效15年內,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此為對債權人相關權益之保障,本件阿軒母親持有之本票,因發票日距今已超過20年,實難於法律上採取相關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