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述
原告在餐廳擔任副理,任職超過五年,店內一名服務生發生爭執,情緒激動下向老闆說出:「今天不是他走,就是我走!」這句話被在場其他同事聽見,並於訴訟中作為證人出庭佐證,沒想到隔日凌晨,原告即收到雇主傳來的簡訊,內容為:「這個月從今天起你可以不用到店裡上班了,薪水我會幫你算到月底,多保重。」原告認為這是遭受雇主片面解僱,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積欠薪資,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法院見解
法院審酌雙方言行後,作出以下幾點判斷:
1. 簡訊內容屬「終止契約之明確意思表示」
儘管雇主在簡訊中語氣溫和,並加上「多保重」等詞語修飾,但法院認為該訊息仍具備明確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效果。
2. 原告氣話構成終止意願表達
法院更關鍵的判斷在於:原告在爭執當日所言的「不是他走就是我走」,已構成終止勞動契約之明確表示,且經在場同事證實,事後原告也未再回到店內工作或打卡,其實際行為與言語相符,法院因此認為雙方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3. 合意終止非屬資遣,無從請求資遣費
法院指出,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成立或終止,不須特定書面形式,既然雙方已透過言語與行為達成合意終止,自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資遣」情形,原告遂無權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亦不得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結論
本案提醒我們,一句氣話、一條簡訊,甚至一個未到職場打卡的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構成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與證據,員工應慎言慎行,雇主也應明確紀錄相關溝通過程,避免誤解或爭議,更重要的是,雙方若確有終止契約之共識,應妥善處理書面紀錄,並依法律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以確保權利義務清晰、避免訴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