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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要如何處分?(一) Jun 11, 2025
楊承翰 | 實習律師

       依據民法第819條第2項,原則上要處分共有物,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但不動產具備高度經濟價值,為了簡化不動產共有物的法律關係、促進不動產共有物流通,立法者因此特別制定土地法第34條之1,作為民法第819條第2項的特別規定。在這之前,必須先提醒,這裡所說的處分不動產共有物,是指處分共有物的整體,而不是應有部分(持分)。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只要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數者同意,或是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便可以處分不動產。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的處分行為,僅限於有償行為,如贈與等無償行為,仍回歸適用民法第819條第2項,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另外,共有物分割則適用民法第823條以下,對共有物之全部設定抵押權則同樣回歸適用民法第819條第2項,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兩者都不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為處分行為之前,應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若是共有人不同意處分行為,有什麼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第一,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第4項,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具有優先承購權,得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第二,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得依據民法第823條以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第三,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執行要點,滿足特定要件下,在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前以書面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至於不同意的共有人有沒有義務要陪同其他共有人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呢?實務穩定見解認為不需要。

       最後,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第5項,以上的狀況在公同共有的情形也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