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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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非法棄置廢棄物之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之法律責任 Jun 11, 2025
曾毓淇 | 法務助理

案例:

小明為A土地之地主,該土地地勢低窪而無法耕作,聽聞有乾淨土方可供填補,遂經中間人小胖之介紹,提供其所有之A地予不知名之土方所有人堆置,嗣後,小明發覺土方並非尋常土方,其中夾雜鋼筋、水泥等建築廢棄物,試問:小明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分析:

一、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法律上義務及責任為何?

在台灣,常見有心人士利用偏遠、無人看管的土地,偷偷棄置營建廢棄物、垃圾甚至有害物質,對地主而言,可能在毫不知情或受騙的情況下提供土地,造成土地成為非法棄置場,此一舉動不僅環境遭破壞,地主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與清理費用,令人防不勝防。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3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易言之,縱使為合法清運業者亦須將廢棄物清運至主管機關所允許之地點,如果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提供土地係用於違法堆置或回填廢棄物,或明之前開情事仍將土地出租,即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3款之刑事責任,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得沒收之。
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清除處理。簡而言之,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除不得將土地提供他人違法棄置回填廢棄物外,還須善盡土地管理維護義務,採取有效防止土地遭棄置廢棄物之措施,一旦發現遭他人棄置廢棄物,應立即通報環保局,才能避免因重大過失需負清理責任。

綜上,小明提供土地供他人傾倒、堆置土方,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該土方經確認為廢棄物時,恐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虞。因此,提醒大家,針對來路不明的消息,都應先提高警覺,向相關主管機關一一查證、申請,才能確保自己的行為合乎法律規定唷!

二、地主如何自保?

  1. 定期巡查土地:尤其是偏遠或未開發土地,應定期前往確認狀況。
  2. 加強圍籬與告示:設置「禁止棄置廢棄物」警示牌,並安裝監視設備或圍籬,有助於日後舉證。
  3. 租約條款約定明確:若出租土地,應於契約中明確禁止棄置廢棄物。
  4. 發現異常立即通報:發現非法棄置情形,應立即向地方環保局或警察機關通報並備案。

四、結語

土地雖為私人財產,但其使用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若未妥善管理,可能因此背負沉重的法律與金錢責任,因此透過積極管理與法律意識的提升,才能有效防堵不肖人士趁虛而入,守護自己的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