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還記得上個月19號,有一名78歲老翁開車行經三峽國小附近,先是擦撞安全島,又向後倒退衝撞後車,隨後往前暴衝,闖紅燈,直接撞上正在過馬路的兒童及家長等,造成3死12傷悲劇,震驚全國,此次事件引發國人對於高齡是否還有能力駕車此一議題之關注,但本文想跟大家討論的是到底老翁構成過失致死,抑或有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的空間呢?
二、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條文皆有「預見」二字,其區別乃: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者,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一號參照。
四、每當有重大案件,如同本案的老翁高速駕車並闖紅燈,造成3死12傷之結果,國人多希望朝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方向偵辦,然而實務上卻多仍以過失致死宣判結案,主要還是在認定主觀心態上的困難度,揆諸上開判決的意旨,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僅有一牆之隔的距離,同樣具有「預見其發生」認識心態,但不同的是不確定故意具有「容任」他發生的意欲要素,而有認識過失係確信其不發生,並不具有想要他發生的想法。
五、或可認為,從多部影片流出可以判斷出,老翁係因前方有違規機車違規左轉,在左轉專用道最前方等候左轉,因為老翁同在左轉專用道第一台等候左轉燈,有被機車擋道之疑,是以,老翁路怒症上身,想要衝撞前方機車,先是提早左轉,擦撞分隔島,又向後擦撞後方車輛後,踩緊油門向左轉機車追去,於三峽國小附近不顧正在過馬路的學童,闖紅燈向前方機車衝撞,其預見以高速駕駛、闖紅燈有可能撞死他人,且縱使發生撞死人也不在乎的意欲心態,且有過去與老翁發生車禍的證人出來發文章佐證,似可認老翁具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心態,然而,本文以為,上開論述雖有多方事證可以揣測老翁心態,然而在法定刑差距如此之大情況下,且本於罪疑惟輕原則之下,實務多以過失致死罪結案。
六、最後想要跟大家討論的是,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有其難分難解之處,然而法定刑過失致死為5年以下,而殺人罪為10年以下,即便在有可能認定為不確定故意之下,會因為心證上未達到高度蓋然性,而未能以殺人罪審判,是以在立法論上,是否要提升過失致死之法定刑,讓其法定刑能與故意殺人接軌或不至於差太多,即便本案最後是以過失致死罪為宣判,然而在大幅提升法定刑底下判重罪,是否更能符合國民法感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