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日前,某知名Youtuber經營多年的頻道遭第三人搶註商標整起事件,引起社會上廣大網友及媒體的關注。該創作者以長期經營影音內容打造出知名的內容創作品牌,且獲得百萬粉絲的訂閱量,不料,自己經營多年的心血,卻在未完成商標註冊前遭他人捷足先登、搶先向智慧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整起事件引起創作者圈的情緒擾動並給予聲援,同時也引發各界對於商標搶註問題的關注,以及法律對於原始創作者其品牌保護之重要性。本文主要聚焦在討論我國對於商標的保護機制,更進一步說明「商標搶註」之爭議。
我國法律對商標法的保護制度
依照我國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目前國際間有採用使用保護原則及註冊保護原則兩種制度,我國則採用後者,因此想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必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通過之後,才能夠取得專屬排他之權利。[1]
根據同法第33條第1項:「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說明商標註冊內容經由主管機關在網站公告,主要目的為讓第三人知悉,以避免侵害他人之商標權而成立民、刑事責任。同時,通過註冊後之商標將擁有為期10年的保護期限。[2]並且,僅有註冊商標權人能以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主張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35條第1項參照)
商標搶註如何判定?
商標法第30條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根據此法律條文,可以依序分成以下構成要件來判斷惡意搶註行為是否能成立。
(1)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先使用之商標若於我國已先註冊,並無遭搶註可言,自無本款規定之適用。至先使用之商標若僅在國外先註冊而未在我國註冊,即為本款保護之對象,當有本款規定適用自不待言。」(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0號判決參照)由此得知「商標先使用」並不限於該商標於國內有使用事實[3],此條款亦保護在國外有先使用事實的商標,然而又如何認定商標有「使用事實」呢?依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述:「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明確指出商標在使用期間基於行銷目的將商標及名稱搭配服務或商品的廣告、文宣則可認定商標有使用事實。
(2)特定關係
「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也就是說,若兩造間因為是同業競爭、經銷合作或其他能夠證明有業務往來之情事,就可能被認定是因「特定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3)意圖仿襲
值得探討的是,若前兩樣要件已經符合,又如何判定先註冊者有仿襲意圖呢?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主要判斷該商標是否具獨創性以及雙方是否有業務競爭關係來進一步推定先註冊者是不是刻意抄襲該商標。[4]
結論
建議創作者應及早註冊商標、保留使用證據如影片上架時間、周邊商品販售記錄等,然而,若有與他人共同經營品牌的情況,則應以簽訂契約明定權利歸屬。對於內容創作者來說,無論是經營影音平台、平面圖文自媒體,都需傾其全部心血將自身專業知識、創意融入其中,才能在高度競爭與受公眾矚目的環境中脫穎而出。下篇將會延續此議題並著重探討若商標被搶註之後能夠採取何種「補救」措施 。
資料來源:
[1]經濟部智財局-商標法逐條釋義第7頁
[2]經濟部智財局-商標法逐條釋義第160頁
[3]經濟部智財局-商標法逐條釋義第117頁
[4]2.2.15、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謂「意圖仿襲」,是否為ㄧ主觀要件?將如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