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夫妻使用法定財產制度,按照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離婚時可以就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把兩人婚後留下的財產互相比較,有多的人要把差額分一半給對方。本案中,先生認為自己結婚前帳戶就有300萬元,結婚後薪水也存進同一個帳戶裡,加起來現在帳戶總共有400萬元,所以他認為只有100萬元是婚後存下來的財產,太太最多只能分50萬元。但太太認為,因為先生婚前和婚後的錢都混在一起放在同一個帳戶裡,帳戶的錢已經分不出哪筆是婚前、哪筆是婚後,所以應該整筆400萬元都算是婚後財產,她可以分200萬元。
多數支持第二種「價值計算說」,認為只要先生能說明清楚錢的來源和用途,婚前財產還是可以扣除,不應該因為放在同一個帳戶就一律視為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