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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進婚後帳戶,就不能主張是自己的嗎?—談離婚時剩餘財產怎麼計算 Jul 10, 2025
梁少彥 | 實習律師
  • 案件事實

有一對夫妻使用法定財產制度,按照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離婚時可以就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把兩人婚後留下的財產互相比較,有多的人要把差額分一半給對方。本案中,先生認為自己結婚前帳戶就有300萬元,結婚後薪水也存進同一個帳戶裡,加起來現在帳戶總共有400萬元,所以他認為只有100萬元是婚後存下來的財產,太太最多只能分50萬元。但太太認為,因為先生婚前和婚後的錢都混在一起放在同一個帳戶裡,帳戶的錢已經分不出哪筆是婚前、哪筆是婚後,所以應該整筆400萬元都算是婚後財產,她可以分200萬元。

  • 法律見解:
  •  混同說(支持太太):錢放在同一個帳戶,又沒有清楚證明哪些是婚前的,依照民法1017條第一項推定全部是婚後財產,太太可以分200萬。
  • 價值計算說(支持先生):法律是比「價值差額」,不是直接分錢,如果先生能證明婚前就有300萬,那這部分不該被分,太太只能分100萬的一半,也就是50萬。
  • 個案判斷說(折衷):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實際的使用情況,例如這些錢有沒有真的用在家庭支出?婚前的300萬還剩多少?要詳細查清楚帳戶的進出才能決定。
  • 總結

多數支持第二種「價值計算說」,認為只要先生能說明清楚錢的來源和用途,婚前財產還是可以扣除,不應該因為放在同一個帳戶就一律視為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