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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於我國著作權法之定位(一) Jul 10, 2025
楊承翰 | 實習律師

按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衍生著作定義為行為人利用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創作。而我國動畫、漫畫、遊戲等著作領域中有以「二次創作」、「二創」為名者,我國著作權法並未明示其定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我國法院鮮有提出二次創作之定義。惟其實二次創作之定義即指非動畫、漫畫、遊戲等原著作之著作權人(即非原著作人亦非原作出版社等)使用該原著作之重要元素(例如原作中的人物、世界觀等)另為著作,其定義被包含於衍生著作之中。據此,本文認為於著作權法中,我國目前無另外提出二次創作作為法律上專有名詞之必要。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同項第11款,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中衍生著作,參考第6條第1項衍生著作之定義,本文認為是指非動畫、漫畫、遊戲等原著作之著作人使用該原著作之重要元素(例如原作中的人物、世界觀等)另為創作。綜合上述,其實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中衍生著作的著作行為,即是重製、改作行為。又原著作多取得著作權保護,故衍生著作的著作人之著作行為若未滿足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之要件,其行為是著作侵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