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舉數個我國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中衍生著作的例子。以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第4 款美術著作為例,我國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中美術著作之衍生著作不少是漫畫創作,又稱為同人本、同人誌,即是以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之原著作已經塑造之具體人物作為其著作角色,另外創作與原著作不同的劇情,多以漫畫、小說等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之形式表現。例如知名漫畫、動畫作品《咒術迴戰》中知名角色間的複雜關係,吸引諸多著作人創作有關角色之間感情戲的漫畫的美術著作。也有著作人以原著作的架空世界觀,並另外描繪角色與組織劇情做成漫畫著作,例如知名遊戲、動畫作品《FATE》系列,利用原著作中七位主人(Master)各自召喚七位歷史知名人物作為其從者(Servant),展開十四人以上爭奪一個聖杯的架空世界觀,另外塑造原著作中不存在的人物與劇情為語文著作、美術創作,甚至是視聽著作。或有繪畫著作人單純繪畫知名人物之著作,或做成雕塑、玩偶供人閱覽、收藏。以同項第3、5、7款戲劇、舞蹈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為例,則有角色服裝扮演著作人(Coser、Cosplayer)角色服裝扮演(Cosplay、Costume Play)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著作中的人物,演示原著作人物知名橋段的情節或動作,進而做成寫真集或短影音供人閱覽。以同項第1款語文著作為例,則有引用知名漫畫、動畫作品《咒術迴戰》中知名場景的人物對話,幾經刪改而做成語文創作供人閱覽。以同項第7款視聽著作為例,有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ectual)或深偽技術(Deep Fake)之相關方法,剪輯、調整視聽創作者或虛擬視聽創作者(VTuber、Virtual YouTuber)之聲音與影像做成音樂、影片等。
上述例子僅是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中衍生著作之冰山一角。惟我國著作人多不知悉其所著作之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法律屬性,故本文欲撰文試圖探討之,並主要探討衍生著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以其衍生著作與原作之各自的著作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