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許多勞工對「特休」的認識停留在「上班滿一年有七天假」,但實際上《勞動基準法》對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與使用權益,有更細緻的規定。若您是雇主、主管或勞工,了解這些基本知識,不僅有助於權益保障,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唷!
一、什麼是特休?
為了讓勞工能在假期中徹底放鬆、紓解工作長期累積的身心壓力,並有時間從事工作以外的生活安排,我國法律特別設置了「特別休假」(簡稱特休)。
二、誰有權利可以享受特休?
凡是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半年以上的勞工,就依法享有特休。若雇主與勞工間有比勞基法更優惠的給假約定,就從其約定。
三、請特休需不需要理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勞工可以自由安排特休,雇主原則上沒有拒絕的權利。因此,勞工在申請特休時,不需說明請假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且在休假期間,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勞工全額工資。同時,雇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取消、減少或剝奪勞工的特休假權利,確保勞工能真正享有休息與生活的自主權。除非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
四、特休有幾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五、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由此可知,不論是年度終了或離職,只要尚未休完特休,雇主都應按未休完的日數,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但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將未休完的特休假,延至次一年度,但最多只能遞延一次,若屆時還是沒休完,雇主仍須折算成工資給勞方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