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過去曾經營一家傳統豬隻屠宰場且取得政府許可,並且擔任師傅專門屠宰豬隻,每每於中午工作完畢皆會被豬血沾染整件衣服,故小明都會攜帶換洗衣物於工作完畢洗澡後更換,然某年夏天,小明忘帶換洗衣物,心想將衣服脫下洗過,拿到外面晒乾後,盥洗完畢後待到晚上再穿同一件回家,加上天色昏暗,應不至於造成別人的誤會,是以,歷經搓洗及曬乾後,小明便騎車回家了。詎料,剛騎沒五分鐘隨即遭員警攔下,並以殺人罪的現行犯逮捕小明,此時逮捕程序是否合法呢?
一、甲說
(一)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3項定由明文。
(二)從這個案例來看,逮捕過程是否合法呢?小名是否為現行犯或者為所謂的準現行犯呢?首先小明並非殺人,並非為犯罪,合先敘明。退步言之,縱認小明係犯殺人罪,但並非現場遭人發現,是以並非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之現行犯。
(三)惟小明衣服顯有血跡,且符合一般拿刀殺人情況下,血跡會噴濺到衣服上,是顯為犯罪痕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要件是為準現行犯,再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並無如第2項有明文即時發覺為限制,故小明即便是白天為犯罪,晚上方遭逮捕,仍符合逮捕之要件,警察並無違法。
二、乙說
(一)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按準現行犯以現行犯論,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無須令狀,不受司法審查,故準現行犯之逮捕,在時間上須與犯罪行為終了有相當之密接性,始足以擔保犯人與犯罪之明確性,而與現行犯同視,以契合憲法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承前述事實,實務見解則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並無如第2項有「立即性」明文要求,但現行犯是無論何人皆可逮捕,且從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來解釋,故準現行犯之逮捕,在時間上須與犯罪行為終了有相當之密接性,方足以使現行犯逮捕明確,且不致於侵害人權。
結論:本文認為既最高法院明文表態,且人身自由為其他自由的基礎,攸關人身自由限制自應以最嚴格角度視之,且從法條體系解釋來說準現行犯應與現行犯同等視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增加即時性要件不至於違法法條解釋原則,且更能保障人權,是以,結論上應採乙說方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