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的財產犯罪中,強盜罪、搶奪罪與竊盜罪常被並列討論,因為三者的目的都是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但在行為方式、保護法益、被害人反應以及刑度上卻存在明顯差異。釐清這些差別,不僅對法律實務判斷正確罪名至關重要,也有助於理解不同行為的法律後果。
一、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係指行為人在趁人不知不覺,而以和平手段破壞物的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此時行為人不施加暴力或脅迫,被害人也未立即察覺,保護的主要法益是所有權及持有權。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趁同事外出午餐時,悄悄將其桌上的錢包放入包中帶走。
二、搶奪罪(刑法第325條)
搶奪罪是指行為人迅速搶奪他人動產,趁人不及或一時無法抗拒。因施用強暴手段,其行為突發且具危險性,社會危害性高於竊盜。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機車雙載時,後座乘客從行人手中搶走手提包,隨即高速逃離現場。
三、強盜罪(刑法第328條)
強盜罪係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使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財物,因而同時侵害財產權與人身安全,危險性最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傷,刑度更為嚴厲。
案例:持刀闖入超商,威脅店員打開收銀機並交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