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羈押」制度之問題 Aug 11, 2025
黃婷洳 | 實習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分別規定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究其立法目的係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實現,得以完整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羈押是將被告暫時關押在固定地方,限制被告人身自由,這樣的強制處分固然可以確保被告在經歷完整的訴訟程序後,得一依照判決入監服刑,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所制定的現行法仍有缺點:
- 假使被告在經檢察官起訴時,並未以在押被告的方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則被告在審理過程中仍是自由的,仍有逃匿之風險,又法官為確保作為中立第三人角色,幾乎不會依職權主動羈押被告,更使得被告在確定要入監服刑前仍有逃亡之可能。
- 反言之,檢察官起訴時,係以在押被告方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法官在最開始收案時,即需先判斷是否要繼續羈押強制處分,似已經在進入正式審判程序前,對於眼前的被告已經多少有先入為主想法。
- 當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後,依照目前實務穩定見解,檢察官並無聲請強制處分之聲請權,縱有提起也僅是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以符合武器平等原則,然此時又因實務穩定見解,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限於對被告有利之事項,導致防止被告逃匿等對被告不利之事項,法官很可能就不會再依職權調查。
由此可知,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羈押制度仍有部分的缺點存在,未來發展仍需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