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實例分享 Aug 11, 2025
鄧崴承 | 法務助理
- 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專利權三要件:
- 產業利用性:即該專利可得在產業上實施利用。
- 新穎性:乃指與先前技術有所差異,若於刊物可見,或公眾已知悉等等則不具新穎性。
- 進步性:具有突破、創新性,且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鬆結合者。
-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88號判決:「對於食用冰品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證據4 梅花沱茶所揭示之短厚梅花形花瓣外輪廓之技藝特徵,置換於證據2 之同心圓冰棒體外輪廓,均有合理的動機而可輕易思及系爭專利之整體設計,且系爭專利之整體設計並未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又由上述審查基準內容可知,與先前技藝比較之對象係為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整體或主要設計特徵。職是就整體設計特徵而言,系爭專利係將證據2 的局部設計(雙層冰品的圓形外輪廓)置換為證據4 的局部設計(短厚梅花形花瓣外輪廓)而構成者,且未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即符合上述審查基準所稱置換之判斷原則,足以認定系爭專利不具創作性。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
- 從而,就上開判決爭執點乃在系爭專利是否在該專利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結合構想而出,即是否容易思及,若只是模仿自然界景觀,或是世界名著等等,甚或僅做一些簡單之變化,諸如位置、數量的置換,應屬於容易思及,難謂有符合進步性,自不符專利權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