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而取謂之竊,那不告而借呢?
一、
一個美好的下午,突然下起一場午後雷陣雨。甲心生一計,想要拿走別人放在店門口的雨傘,反正到時候再還就好了。而事後也的確歸還了雨傘。那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觸犯刑法竊盜罪的規定呢?
二、
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條文可以分成主觀與客觀的意圖。其主觀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與竊盜故意,而客觀上就是竊取他人之動產。
三、
在此案例中,僅拿走他人的雨傘,作為一時遮雨使用,的確具有竊盜故意,因為他明知這並不是自己的傘卻拿走了。但是,甲自始自終,都沒有想要把雨傘當作自己的財產,也就是沒有意圖。因此甲的行為,就是我們常稱的使用竊盜,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刑法上並不處罰這種行為。然而,就算是使用竊盜,在本文討論中,僅探討在刑法上是否處罰這種行為。若其他法律有其特別規定,還是要注意其相關內容。例如,偷騎別人汽機車的使用竊盜行為,雖然沒有刑責,但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面臨最高新臺幣3,000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