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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中廠商收款不施工時,如何保障權益? Sep 10, 2025
靳沂錚 | 實習律師

  在實務上,承攬工程法律糾紛的常見案例,就是承攬人收取動工款項後,卻完全未履行施工義務,甚至失去聯繫,連電話或其他管道都無法找到人。此時,定作人所面臨的不僅是金錢的損失,更可能耽誤整體工程進度,造成後續損害。法律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被定位為承攬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承攬人既已收受款項,卻未依約履行施工義務,顯然構成契約上的違約行為。

  在民事上,定作人可以主張承攬人遲延履行,且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對承攬人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工程款,另可視情況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包含因遲延或拒不施工導致工期延宕,造成其他費用增加,例如另聘他人施工所需額外支出的價格,或租金、利息等額外負擔,也可一併請求。

  此外,於訴訟前的準備,定作人可先蒐集承攬契約、匯款證明、相關對話紀錄,證明承攬人確實收受款項卻未履行,若承攬人仍有財產存在,並且有明顯的脫產行為或脫產疑慮,定作人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以避免承攬人脫產,確保日後能順利執行。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會傾向認為承攬人收款後完全未動工,已明顯違反契約之本旨。若再加上完全失聯的事實,通常也難以主張有任何正當理由延遲履行。換言之,定作人依法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款項,有較高的機會可獲得勝訴判決。應注意的風險在於,承攬人是否尚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也是定作人可考慮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因。

  綜上所述,承攬人收取款項卻未施工並失聯的情況,不僅是不履行承攬契約的違約責任,更可能造成定作人額外的損害。定作人可透過民事的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請求,並輔以假扣押等程序,方得有效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