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 Sep 10, 2025
鄧崴承 | 法務助理
- 「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 「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 「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 由上可知,在判斷關於公然侮辱成立與否時,有三大重點部分考量,當然首要為行為人在說出該語句時,系在何時空背景或談話語境下,此勢必會影響該語句所彰顯出之語意,自不待言;而行為人是否有反覆恣意之謾罵,甚或該謾罵所使用之方式及對冒犯他人名譽之影響程度大小等等,亦為公然侮辱該當與否所需思考之邏輯脈絡,否則公然侮辱罪是否有存在之必要,不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