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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包裏有毒?! Sep 10, 2025
廖志齊 | 受雇律師
  • 家中環境複雜的小莉,年僅18歲就外出自己生活,因為沒有一技之長,只能在八大行業工作,期間認識一位叫小明擔任公關的男朋友,某天,男朋友提著一袋裡面裝著100包以上的即溶咖啡包,身處環境複雜的小莉一眼就看出那是陪酒客人常吸食助興的毒咖啡包,且曾因為客人加價要求陪吸、陪玩,小莉也吸食過幾次;然而看到這麼多毒咖啡包仍不免有些驚訝,一問之下,才知男朋友從上游那邊訂了3000包準備販賣,男朋友也要求小莉幫忙賣給身邊的朋友,沒想到,某天警方拿著拘票及搜索票上門找小莉,將小莉帶回警局詢問後,發現是小莉某次賣給朋友後,朋友吸食被逮後供出小莉的,且警方也早已追小莉賣毒很久了,掌握了販賣當下的監視器畫面,小莉也不得不承認犯罪,據悉,警方將毒咖啡包送交生技公司檢驗後,發現咖啡包內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小莉販賣內含有二級、四級之毒品,該如何論罪呢?
  •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硝西泮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第四級毒品,禁止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次按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查小莉所為販賣毒咖啡包內含二級、四級毒品,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9條第3項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適用最高級別販賣二級毒品論處,並依第9條加重其刑至多二分之一。又販賣二級毒品最低刑十年以上,且法官得依個案至多加重二分之一,以刑度來說相當重。
  • 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為鼓勵自新,節省司法資源,倘於偵查開始階段即認罪,立法者乃給予減輕之優惠。查小莉於偵查中認罪,就前開犯行,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結論:小莉販賣二級毒品最低刑十年以上,偵查中自白,應減輕其刑,法官經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可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以刑度來說相當重,經比較最低刑度相比一包毒咖啡包販賣價格僅幾千至幾萬元,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