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A為Foodpanda公司的外送員,公司主張雙方簽立的是勞務承攬合約,A可自由決定工作時間,無底薪,獲取報酬之方式以完成訂單遞送為前提,非以勞務提供時間之長短、時段計算,所以雙方並非僱傭關係。(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52 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承攬契約之重點在於承攬人(承接工作者)只要完成契約內與定作人(指派工作者)所協議的工作就能得到報酬。雙方並不存在從屬關係,且定作人並不具備指揮監督承攬人的權限。
按,「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
僱傭關係指勞工為雇主在從屬關係下從事工作,而由雇主給付報酬,而實務上的從屬關係通常指下列三種:
以本案來說,法院以下列理由判定雙方為僱傭關係: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判斷雙方關係應以實質從屬性為準,縱使契約形式上為承攬或委任,若雙方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