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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攬還是僱傭? Oct 13, 2025
鄭乾佑 | 法務助理

案例事實:A為Foodpanda公司的外送員,公司主張雙方簽立的是勞務承攬合約,A可自由決定工作時間,無底薪,獲取報酬之方式以完成訂單遞送為前提,非以勞務提供時間之長短、時段計算,所以雙方並非僱傭關係。(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52 號民事判決參照)

  • 何謂承攬: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承攬契約之重點在於承攬人(承接工作者)只要完成契約內與定作人(指派工作者)所協議的工作就能得到報酬。雙方並不存在從屬關係,且定作人並不具備指揮監督承攬人的權限。

  • 何謂僱傭:

按,「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

僱傭關係指勞工為雇主在從屬關係下從事工作,而由雇主給付報酬,而實務上的從屬關係通常指下列三種:

  1. 人格上從屬性: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 經濟上從屬性: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3. 組織上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 案例分析:

以本案來說,法院以下列理由判定雙方為僱傭關係:

  1. 外送員執行業務,須登入公司系統平台接單,並嚴格遵守公司執行外送作業流程規定,公司透過該經營模式將外送員納入公司之生產組織體系中,而具有組織上從屬性。
  2. 外送員為公司從事外送服務,代表公司提供服務,為其營業利益而勞動,非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具有經濟上從屬性。
  3. 公司以消費者評價星數(評分系統)、暫停接單、終止服務等(懲罰系統)及前述報酬計算方式,直接或間接達到拘束被上訴人無法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而具有人格上從屬性。
  • 總結: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判斷雙方關係應以實質從屬性為準,縱使契約形式上為承攬或委任,若雙方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