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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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傳照片也犯法?! Oct 13, 2025
廖志齊 | 受雇律師
  • 小王平時有約砲習慣,且認識多位同道中人,大家都會傳,一定要事先確認年齡,未滿16歲的不能碰,小王也深知這點,某日,小王約到一位叫小華的女生,小華外表看起來已成年,小王也旁敲側擊小華年齡已滿16歲但尚未滿18歲,雙方約好假日就要在旅館見面;前一晚,雙方在聊過往紀錄,聊一聊,一時興起動了視訊裸聊的念頭,小華先傳了幾張私密照與小王調情,小王也要求小華傳幾張私密部位照片在通訊軟體中,周末也度過愉快的假日,然而,過了好幾個月,小王收到警方通知其去做筆錄,案由為涉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小王大驚失色,心想他都有確認年齡才約,那兒少性剝削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所列之罪,依其文義及體系解釋,乃依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手段之強弱,以及被害人自主意願之法益侵害高低程度之不同,而予以罪責相稱之不同法定刑,一方面期使規範密度周全,達到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立法目的,另方面亦為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憲法要求,故其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罪,屬基本規定,即凡行為人於未滿18歲之人知情同意而為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均屬之。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所指之「拍攝」、「製造」,第2項、第3項之「被拍攝」、「被製造」,其文義均涵攝被害人自行拍攝(即自拍)、自行製造之行為。而拍攝,一般即指以攝影機之設備為動態(即連續畫面)之影音攝影,及以照相機之設備為靜態(即定格畫面)之影像攝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判決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侵簡字第1號判決參照)
  • 是以,揆諸上開判決,即便小華已滿16歲,但其未滿18歲仍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範圍內,故其應小王要求自行製造、拍攝隱私部位照片,並同意將私密照傳給小王,小王仍構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
  • 不禁讓人思考的是同樣保障未成年人對性仍處於懵懂階段,容易對於性自主決定權有錯誤認知,且容易受騙之階段,是以有以法律規定管制之必要,但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方有受刑罰處罰之必要,從此條可推知亦即滿16歲就有完整的性自主決定權,何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中,在一般人之認知中,傳送隱私照片相較性交應為性自主決定權侵害中較為輕微之態樣,即便得到滿16歲人同意製造、拍攝,卻仍要受處罰,似乎有些輕重失衡之現象,但如果從性影像、照片一旦拍攝,具有快速複製、傳播特性,且將性隱私照片放在網上,具有永久無法抹除之特性,是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考量此性質,從16歲提高至18歲方有同意製造、拍攝、被拍攝似乎又有其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