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老了,必須要扶養父母嗎? May 05, 2021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我國新聞

時有報導,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虐待子女、離家,對子女不聞不問,子女憎恨父母

,甚至連父母的臉都沒有印象,於父母年老、子女成年時,竟向法院訴請子女扶養


於此種情況下,子女該怎麼做才能不扶養父母呢


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嗎


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之規定,子女與父母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且父母只要其經濟情況

「
#不能維持生活」,而

需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即可請求子女扶養

換言之,父母好手好腳但不願意工作,父母之財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子女即應扶養父母

生活都快過不下去了,還需要扶養父母嗎


子女扶養父母之義務為「
#生活保持義務」,亦即,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

,亦須犧牲自己扶養父母,但可依民法第1118條但書之規定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父母虐待,甚至未扶養子女,子女長大還要扶養父母嗎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如父母有下列情形,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於子女年幼時,父母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侵害子女身體、精神上之行為

️父母無正當理由未扶養子女

此時,子女無須待父母向法院請求子女扶養,子女即可主動出擊,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古人有云:「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然事實果真如此嗎?近年不負責任的父母越來越多,不僅於子女年幼時動輒毆打、凌虐,或是無正當理由不扶養子女,父母年老時要求子女扶養,子女自然可拒絕買單,否則對子女而言豈不是太不公平了嗎


在此奉勸兒女尚年幼的父母,兒女會大,你會老,

如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之義務,就要有年老時兒女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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