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案件中,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的方式是雙方經常爭執的問題。婚姻關係雖已因離婚而終止,但親子關係並不因此消滅,子女仍有權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中與雙方父母維繫情感。實務上,法院在處理親權與會面交往時,主要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子女年齡、照顧習慣、父母教養能力與雙方互動狀況,藉以確保子女健全之身心發展不因父母離異而受影響。
夫妻離婚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定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由一方行使親權及擔任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透過會面交往之方式與子女互動往來。所謂「親權」,包含子女監護、居住安排、教育醫療決定及財產管理等權能,其目的並非保障父母權益,而是為確保子女能獲得適切照顧。法院在裁定親權歸屬時,並非僅著眼於父母經濟能力,而會整體評估子女依附關係、主要照顧者角色、照護環境穩定性,以及父母間是否具合作教養的可能。
至於未取得主要照顧權之父母,則依法享有「會面交往權」。此一權利並非為父母個人情感之滿足,而是基於子女有權與雙方父母保持親情聯繫之理念。法院在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兼顧其就學、生活作息及情感穩定。若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會面方式,如平日探視、假日過夜或寒暑假輪流照顧等,並得視子女年齡與意願調整之。
實務上,會面交往權常因父母情感衝突或溝通不良而受阻。一方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他方探視,除可能違反法院裁定外,亦可能影響法院對其親權行使之評價。法院為維護子女權益,得依聲請或職權裁定變更親權行使方式。若一方擔心子女會因此受情緒影響,可透過社工陪同探視、第三地點會面或逐步恢復探視等方式平衡雙方權益。
此外,若離婚後父母或子女生活狀況有重大變化,如一方再婚、遷居外地、子女年齡增長或情感依附改變,法院亦得裁定變更親權行使人或調整會面交往安排。此一彈性設計,旨在配合子女成長過程中之 環境變化,使法律制度能持續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訴訟程序上,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委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家庭評估,並依子女年齡酌予詢問意見。父母雙方亦可於調解程序中,提出具體的探視時間與方式,以書面協議或調解筆錄予以確認。若能藉由理性協商取得共識,不僅可減少訴訟對子女心理的衝擊,也更有助於建立長期合作教養的基礎。
綜上所述,離婚後夫妻雙方雖各自展開新生活,但對子女的關懷與責任並不因此消滅。親權與會面交往制度,在於保障子女持續獲得雙方父母的陪伴與支持,使其在穩定、健全的環境中成長。透過法院裁定、家事調解及社工介入等制度設計,法律試圖在衝突與關愛之間取得平衡,讓親情不因婚姻破裂而中斷,最終仍能以子女的幸福為共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