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剛吃完火鍋,在車上唱著歌,開著開著就被警察突然地攔下,甚麼都沒有解釋,直接要求臨檢。那倒楣的小明能夠拒絕警察的隨意臨檢嗎?
依據警職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由此可知,警察能否臨檢,全看有沒有警職法第6條第1項所列的要件。若警察在攔停小明時,若未有上述六個臨檢要件,而直接要求小明必須乖乖配合,那此次臨檢就是所謂的違法臨檢,小明能合理拒絕。
那小明該如何拒絕呢?又該如何救濟呢?
依據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此時依據第2項,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而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便能夠做為將來行政救濟的依據之一。
而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則被寫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31條上,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所以小明在之後若真的遭到違法臨檢或有特別犧牲,也能據此請求損害賠償或補償,以填補人民因警察實施臨檢過程可能造成的損害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