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馬太鞍堰塞湖事件造成災區居民家園嚴重受損,政府為協助受災居民,提供多項臨時住宿及修繕補助。然而,也有租屋族反映:災後房東為要領取高額補助,恣意要求房客搬離或強制終止租約。究竟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客該如何自保?
許多租屋族入住時為了便宜行事,沒有簽書面契約,但這不代表租約無效。
(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無論為書面或口頭。又同法第248條亦明定,如一方已收取定金,即推定契約成立。
(二)租賃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就租金、租期、標的物達成合意,即具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未簽訂書面契約,只要能提出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租金收據、鄰居證言等證據,仍可證明租賃關係存在,房客依法受租賃法律保護。
(三)若房東以「未簽約、無效」為由要求房客立即搬離,該主張並無法律依據。
二、房東不得隨意要求房客搬走
即使是災後需要整修或重建,房東若要終止租約,仍須依法律程序辦理。
(一)若為不定期租約(例如未簽書面契約),依民法第450條及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雖得終止契約,但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二)未符合上述要件的要求搬離,屬違法終止契約。
房東若以「口頭通知」或「立即搬走」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房客得拒絕搬遷。
(三)土地法第100條限制房東收回房屋的情形如下:
除上述情況外,房東不得單方收回房屋。
三、遭違法要求搬離時之自救措施
(一)立即蒐證,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二)拒絕立即搬遷,要求依法辦理
房客可明確告知房東:
「本租約仍在履行中,依法需提前通知並具備正當理由方得終止,請依法律規定辦理。」如房東仍強行驅離、換鎖、搬物,房客可立即報警,以「侵入住宅」或「毀損」等罪名處理。
(三)提出行政或司法救濟
四、房屋損壞或天災情形下之責任
(一)依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責,除非另有約定或係承租人過失所致。
(二)若因天災導致房屋損壞,房東原則上應負修繕責任;惟承租人亦可申請政府提供之「家園支持慰助金」,由於此時房客有因天災導致實際財物嚴重受損,自然為政府災後補助之對象,方得符合該補助設立之目的。
(三)因此,從馬太鞍事件來看,只要租客得提供實際居住證明,應有權利得申請家園支持慰助金。
五、若房東違法驅離,房客可主張損害賠償
(一)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若房東未經通知即驅離房客,或損害房客財物、造成居住中斷,房客得請求賠償下列項目:
六、綜合建議
總結:
災後重建固然重要,但法律同時保障房客的居住安定權。只要能證明租賃關係存在,房東縱為房屋所有人,仍不得恣意要求房客立即搬離。租約一經成立,房東若未依法終止契約即強制驅離,屬違法行為,房客得依法拒絕並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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