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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醫病關係: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與減輕 Dec 11, 2025
王子瑄 | 法務助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在醫療糾紛中,病患主張醫師或醫療機構有過失時,常面臨證據難取得、資訊不對等的問題。由於醫療行為具高度專業與風險,法院如何在醫療專業與保障病患權益間取得平衡,成為實務上的重要課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即為此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一、醫療疏失的判斷標準

  醫療行為通常伴隨高度危險性、專業性及裁量性,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應綜合考量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情狀,暨醫師就具體個案之專業裁量、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病患對醫療機構或人員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原則上仍應就醫療之瑕疵、醫師或醫院或其履行輔助之過失、瑕疵與損害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由於醫療行為高度專業,醫病雙方在知識與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若病患在舉證上有顯失公平情形,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或誠信原則,酌予降低或轉換舉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的減輕或轉換並非讓病患「免除」責任,病患仍應就其主張醫療行為有過失,並該行為與損害結果發生之因果關係存在,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得認其已盡舉證責任。

三、法院的說明義務

  當雙方對舉證責任分配或是否轉換有爭議時,法院應為適當的闡明,對紛爭事實具體之舉證責任分配之認識與判斷,為「適時或適度」之公開。使當事人清楚了解誰該負舉證責任,以維護程序公平並避免突襲判決。法院也應主動調查必要證據,並依同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曉諭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總結而言,在高度專業的醫療訴訟中,若病患的舉證責任存在顯失公平情事,法院得透過舉證責任的分配或誠信原則,降低甚至轉換原告的證明義務,以平衡醫病雙方的不對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