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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生活也能自行作主-意定監護制度 Dec 11, 2025
靳沂錚 | 實習律師

       在高齡化社會中,高齡者面臨失智、失能問題的比率逐年上升,如何在仍具意思能力時預先規劃未來生活與財產管理,遂成為諸多人關心的問題。為此立法者透過意定監護制度,基於尊重個人自主之目的所設計,使我們得以於尚具意思能力時,自行選擇信賴之人作為未來的監護人,並就監護範圍、財產運用及照護方式事先加以約定,以提高自主決定的空間。

  意定監護制度的主要精神在於「事前自我決定」。相較於傳統法定監護由法院依聲請裁定,意定監護允許本人預先決定由誰協助處理自身事務,並可具體指明生活照顧、醫療決策與財產管理等事項。此不僅有助於落實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意願,也能降低家庭成員間因監護權爭奪而生的衝突。

  意定監護契約應以公證方式才能發生效力,並附帶明確之執行條件,例如當本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喪失意思能力時始生效。法院審查時會著重契約內容是否明確、監護人選任是否出於自由意思,以及監護範圍是否合理,以確保不致侵害本人之基本權。倘若監護人履行過程中有濫用職權、違反本旨等情形,法院仍得依聲請撤銷認可,並改依法定監護程序另行指定,以維護本人利益。

  此外,意定監護制度亦具有預防性與教育性功能。對個人而言,提早規劃可避免突發疾病或事故使生活陷入混亂;對社會整體而言,有助於減輕法院負擔與社會照護成本。惟制度的落實仍存在諸多挑戰,例如民眾對制度認識不足、監護契約內容欠缺彈性、執行監督機制尚不完備等。未來立法上可進一步考慮設計登錄制度,或設置第三方監督機構,確保監護人行為透明化,並提升契約履行的信任度。

  綜上所述,意定監護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尊重個人意願與維護人格尊嚴,使我們得以主動規劃未來生活與財產管理。惟其有效運作,仍需仰賴法院審查、公證制度及監督機制之完善。意定監護制度若能在法律保障與尊重個人意願之間取得平衡,方能有效落實其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