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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網路博弈是否構成賭博罪? Dec 11, 2025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隨著網路科技的日新月異,各種新型態線上博弈網站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使得原本實體的博弈行為,透過網路方式移轉到網上進行。阿國因喜好打德州撲克,但平日工作繁忙假日又常有應酬行程,某日從平台推薦網站上,發現有線上德州撲克,好奇心驅使下註冊會員並試玩,試問:阿國於線上玩德州撲克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條文內的賭博罪?!

  • 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刑法第266條第2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民國110 年 12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266條第2項後修正草案,已明文將網路簽賭、線上博奕等納入賭博罪的刑罰之中,依據該款條文,凡是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賭博財物者,均屬違法行為。
    觀諸本案,阿國於線上平台遊玩德州撲克之行為,是否成立賭博罪的法律認定,通常是為該線上遊戲是否有涉及金錢或財產等有價利益、平台虛擬貨幣及點數是否可轉出為現金、相關實體有價物品、平台背後經營者,是否透過該平台遊戲建立,而從中抽取相關佣金獲利,如有符合以上要件,即有可能成立刑法上之賭博罪,最高可處五萬元罰金。然而,涉及賭博相關類型之線上遊戲平台,如僅單純提供休閒娛樂性質,則不會被認定有賭博罪之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