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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鄭捷隨機殺人案與最高法院實務判決看刑法的角色與界線 Dec 11, 2025
郭家妤 | 法務助理

鄭捷北捷隨機砍人事件發生後,社會輿論高度聚焦於重刑(死刑、無期徒刑)是否足以遏止犯罪。然而,從最高法院實務判決的觀點來看,刑法在面對此類極端暴力犯罪時,早已不再單純以「嚇阻效果」作為核心出發點。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對於故意重大侵害生命法益、且行為態樣已顯示高度危險性之案件,量刑判斷的重心,並不在於是否能促使被告悔悟或改過,而在於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客觀危害,以及是否已破壞社會大眾對基本安全秩序的信賴。法院亦特別強調,當犯罪行為已呈現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時,刑法即有透過嚴正刑罰進行社會防衛之必要。

此一判決思維,與鄭捷案的犯罪型態高度相符。其行為並非出於理性計算刑責後的選擇,而是長期敵意與扭曲認知累積後的爆發。對此類行為人而言,刑罰的存在本就難以發揮事前威嚇功能,因此法院在量刑上,更著眼於永久隔離與風險阻斷,而非期待刑罰本身能矯治其內在動機。

上開判決清楚揭示刑法的現實定位:重刑不是預防所有犯罪的萬靈丹,而是面對已無法挽回之極端犯罪時,維持社會安全底線的最後手段。若過度將防止悲劇重演的期待,全然寄託於判決結果,而忽略事前的制度介入與風險管理,刑法終將僅能在事件發生後,有限地發揮其功能。

然而,當刑罰已履行、判決已確定,司法的角色是否就此告一段落?在加害人被隔離、社會秩序暫時回復之後,被害人及其家屬所承受的身心創傷,是否真正獲得制度性的回應?刑法在劃下責任與懲罰界線後,司法是否仍有義務持續關注被害人的復原、生活重建與尊嚴保障?又或者,除了定罪與量刑之外,我們是否仍需要一套補足刑法不足的修復機制,來回應重大刑案留下的長期社會傷痕?

這些問題,將在下篇中,從被害人保護與修復式司法的角度,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