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長期被期待同時完成多項任務:制裁犯罪、遏止再犯、回應社會正義,並撫平被害人因犯罪所承受的創傷。然而,實務經驗一再顯示,刑罰即便確立,仍無法處理所有因犯罪而生的痛苦。
在此背景下,修復式司法理念因而誕生。此制度核心並非要求被害人原諒或替加害者減刑,而是讓被害人的感受得以被聽見,使犯罪造成的傷害有被回應的可能。此一設計,確實回應了傳統刑事程序長期忽略被害人經驗的缺憾。
然而,若從犯罪心理與實務觀察出發,修復式司法的適用並非沒有前提。部分重大犯罪行為,源於長期病態心理、反社會人格或嚴重認知扭曲,加害者未必具備理解他人痛苦或進行實質反思的能力。在此情況下,對話是否真能帶來修復,便值得審慎評估。
實務上亦不乏案例顯示,被害人原本期待透過修復程序獲得理解,卻反而因加害者冷漠、形式化悔意或不當言行,再次受到傷害。當制度過早預設「修復的可能性」,卻未充分評估加害者心理狀態與被害人承受能力,原本出於善意的制度,反而可能成為新的風險。
因此,問題或許不在於是否推動修復式司法,而在於是否需要更嚴謹的適格判斷。是否有必要引入結合法律、犯罪心理與精神醫學的專業角色,評估加害者是否具備導正與修復的可能?若評估結果顯示其長期呈現高度危險性,司法是否也應正視矯治的現實限制,而非一概預設復歸社會?
近年屢見刑滿釋放後再犯的案例,更促使社會反思:制度是否過度依賴形式上的服刑完成,而低估持續風險的存在。當「回歸社會」成為預設結局,卻缺乏足夠評估與配套,真正承擔風險的,往往仍是社會與潛在被害人。
刑罰無法撫平所有創傷,修復式司法亦非適用於所有案件。制度或許不必在懲罰與修復之間二選一,而是持續思考:在什麼條件下,修復才可能真正發生?又在什麼情況下,過早引入對話,反而可能成為被害人的負擔?這些問題或許沒有立即答案,但正是刑事制度必須持續面對的課題。¹
註腳
¹ 本文所述並非否定修復式司法之理念或其在特定案件中的價值,亦無意將所有犯罪行為一概而論。修復式司法於適當條件下,確有可能補足刑事程序對被害人情感修復之不足。本文僅提醒,制度推動與案件適用時,仍應審慎評估犯罪成因、加害者心理狀態及被害人承受能力,以避免善意制度反而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