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小明經營模型店,於正常營業時間內,一名酒醉客人進入店內後持續大聲吵鬧、喊叫,經小明多次要求該名客人離開,但對方仍拒不離去。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一、侵入住居罪之定義:
本罪之構成要件分為以下幾點
二、營業場所是否屬於本條之住宅、建築物?
相信有不少店家遇到與小明相同的狀況,並且同時產生一個疑問:「我的店面不是住家,這樣我能提告侵入住居罪嗎?或是只能繼續忍受呢?」按,「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保護法益係個人之住居權,即個人住居場所之安寧管理支配狀態,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住居內而受干擾、破壞之權利,住居權人對於其住居之之範圍享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由前開判決可知,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住居場所之安寧管理支配狀態,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住居內而受干擾、破壞之權利」,重點不在於是住家抑或是營業場所,而是該場域的使用權人有排除其他人無故闖入之權利。
綜上,本案中小明所經營的商店雖屬營業場所而非其私人住宅,惟小明對該空間有使用權,依法仍屬刑法第306條所稱之建築物倘若該名顧客經小明要求離開仍留滯不去,小明則可以依本條主張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