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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護令?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保護令? Dec 02, 2021
張馨方 | 法務助理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於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判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家庭成員,是否有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故被害人於審判時確實處於受暴力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裁定意旨參照)。

  •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 所謂家庭成員為:(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五)、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定有明文。
  • 另外,只要年滿16歲,受到現有、或曾經有過的『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一樣具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定有明文。所以即便是沒有結婚的同居情侶間,亦具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喔!

◎保護令又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

2、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無論是持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哪一種,如果違反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的「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中一項的話,就有可能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既在於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是以家庭暴力事件,亦必須是常存在於行為人對於家庭成員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已構成長期性、連續性及習慣性之暴力行為,須經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各款保護令予以排除,以保護被害人,免受繼續之暴力侵害,所以如果聲請保護令之人並無繼續遭受家庭成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亦無再核發上開保護令之必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護字第3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