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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分析 Jan 12, 2026
柯佑宣 | 行政助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關於「存款」,如何認定婚前婚後財產?婚前存有存款之帳戶,於婚後繼續使用,得否認婚前存款已與婚後存款發生混同,推定帳戶內之存款均係婚後財產?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 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乙女於110年2 月 1日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甲男於婚前婚後僅有一銀行帳戶,結婚時有存款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起訴時之存款為400 萬元,婚姻期間之薪資總計150萬元均轉入此帳戶,而婚後家用支出亦均由此帳戶扣款及提領。除存款外,甲男無其他財產。甲男無婚前、婚後債務。

乙女無婚前、婚後財產及債務,於起訴時無任何財產。

乙女主張「混同說」:乙女得分配 200萬元【計算式:(400萬-0)÷2200萬】

論理依據主要在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銀行帳戶內的存款,若該帳戶在婚後仍繼續使用,則存款發生混同,已無從區別所提領的款項究竟是婚前或婚後存款,而極難以證明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款,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應推定帳戶內存款都是婚後財產,故甲男之婚後剩餘財產為400萬元。

甲男主張「價值計算數額說」:乙女得分配50萬元【計算式:400萬-300萬=100萬;(100萬-0)÷250萬】

此說主要是從民法第1030條之1、第1030條之2規定,論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及立法目的,包括1. 所謂「差額」係指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係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其間差額平均分配,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2. 係以婚後財產為分配之範圍,婚前財產因與婚姻共同生活及婚姻貢獻無關而不納入分配。3.如有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者,除已補償者外,應納入婚後債務計算。再就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始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足見用以清償婚後債務之婚前財產縱形式已不存在,立法意旨仍認應自婚後財產中扣除其價額,以計入婚後債務之方式以達立法目的。是以,本件甲男婚前財產價值 300萬元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計算甲男於離婚起訴日可受分配之婚後財產價值,應以存款400萬元,扣除婚前財產金額 300萬元,餘額100萬元,始屬應受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價值。再者,甲男結婚後所有所得為150萬元,如採混同說,乙女可獲分配數額高於甲男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收入,有違剩餘財產分配立法意旨。實務見解採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