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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談偷拍的界線 Feb 11, 2026
簡渝樺 | 法務助理

近年偷拍案件頻傳,社會輿論往往直覺認為:「偷拍當然是違反意願,應該從重量刑。」然而,法律的判斷並不能只依直覺或情緒,而必須回到構成要件與法益保護的精確區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針對「未經同意」與「強制或違反意願」這兩個看似相近、實則不同的法律概念,作出重要而細緻的釐清,並進一步界定偷拍行為在刑法體系中的評價位置。

 

刑事大法庭指出,與性相關的犯罪,雖然都涉及個人性自主權,但其實保護的是不同層次的法益。妨害性自主罪的核心,在於保障個人對自身身體與性行為的意思形成與決定自由,因此法律要求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壓抑被害人的意思自由,才構成犯罪。這類犯罪的本質,是對「身體性自主」的直接侵害。然而,妨害性隱私罪的保護重點則不同,其主要法益在於個人的性隱私本身,而非是否壓迫意思決定過程。基於偷拍等侵害性隱私行為的常見樣態,立法者選擇以「未經同意」作為基本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未取得當事人同意而拍攝或處理性影像,即可能成立犯罪,而不必證明存在強制或壓迫。

 

此裁定特別強調,「未經同意」在法律文義上,只是指缺乏合意的客觀狀態,並不等同於行為人以某種手段壓抑或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強制」或「違反意願」則涉及對意思自由的干預,是另一層次的不法內涵。兩者的規範對象與評價基礎並不相同,法院在解釋適用法律時,不能因為某行為令人反感或具有高度可責性,就將「未經同意」擬制為「強制」,進而適用較重刑責。若任意擴張構成要件,不僅會模糊立法者刻意區分的處罰結構,也將動搖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明確性的根本要求。

 

若對不知情兒少偷拍性影像,許多人可能認為,既然兒少並未同意,偷拍自然屬於違反意願的方法,應適用加重處罰規定。然而刑事大法庭從構成要件的角度出發,認為偷拍過程中兒少始終不知情,客觀上並不存在壓抑或妨害其意思形成與決定自由的情況。換言之,被害人並未進入可以表達同意或反對的狀態,自然也無從談起意思自由受到壓制。因此,單純的偷拍行為雖然符合「未經同意」的要件,但並不當然構成「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不能逕以加重罪論處。

 

裁定進一步指出,即使有人主張偷拍侵害了兒少潛在的決定權,法院仍必須忠實於條文文義與規範目的,不能透過限縮或擴張解釋,實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處罰內容。特別是在相關法規歷經修法後,對於未經同意拍攝兒少性影像之罪,已設有相當嚴格的法定刑度,法院本可依個案情節從重量刑,以反映行為的不法程度與社會危害性,而無須藉由擴張加重要件來達到加重處罰的效果。這樣的見解,不是否定偷拍行為的嚴重性,而是強調刑罰體系必須建立在清楚且可預見的法律界線之上。

 

這份裁定的重要意義,在於再次提醒刑法適用的核心原則:處罰的輕重必須精確對應行為的法律性質,而不能讓道德憤怒取代構成要件的判斷。偷拍行為無疑是對性隱私的重大侵害,也應受到嚴肅對待,但是否達到加重處罰所要求的「強制或違反意願」層次,仍須依法律所界定的標準審慎認定。唯有在嚴格遵守罪刑法定與法律解釋界線的前提下,刑罰權的行使才能兼顧保護被害人與維護法治秩序的雙重目標。這正是刑事大法庭透過本案所傳達的核心精神:法律不是對不法行為的寬容,而是對處罰權力的自我節制與精準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