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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房屋的法律救濟途徑 Feb 11, 2026
靳沂錚 | 受雇律師

在不動產交易中,買方於完成交屋後,才發現房屋本身存在漏水、結構受損、管線老舊或其他影響正常使用之瑕疵,且該瑕疵在交屋後陸續顯現,屬於常見的房屋買賣爭議類型。此類情形下,買方常誤以為既已完成過戶並點交,瑕疵風險即應自行承擔,然而在法律上,若賣方於交易時未就重要瑕疵加以說明,買方仍非毫無救濟途徑。

  首先應釐清的是,房屋瑕疵並不限於外觀可即時察覺之缺失,亦包含隱蔽性瑕疵,例如長期滲漏水、結構安全問題或影響居住品質之缺陷。若該等瑕疵於交易時已客觀存在,卻未經賣方揭露,而買方於締約時亦難以自行發現,實務上多認為已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特別是當瑕疵已實質影響房屋之使用價值或居住安全,即屬交易上重要事項。

  在此情況下,買方得依民法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賣方負擔修繕所需費用;若瑕疵情節重大,已使買賣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買方亦可能進一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並回復原狀。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瑕疵的性質、程度、發生時間,以及賣方是否已盡告知義務,判斷買方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此外,若買方能證明賣方於交易過程中明知房屋存在瑕疵,卻刻意隱匿或作出不實說明,使買方陷於錯誤而締約,亦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此時,買方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房屋現況說明書、對話紀錄、鑑定報告或修繕估價資料,以利後續舉證。

  買屋後始發現房屋有瑕疵,並不當然表示買方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若賣方未善盡告知義務,致買方蒙受修繕或使用上的損失,仍可透過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責任等法律途徑,依法主張相應救濟。於實際採取行動前,建議先釐清瑕疵成因與交易過程中的資訊揭露情形,審慎選擇最適切的法律主張方向,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