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和保證人的差別 Feb 11, 2026
盧雅筑 | 實習律師
對於保證人這個詞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常常在電視劇或親友聽到誰誰誰幫誰作保,所以導致他現在欠了一屁股債,只能到處躲債,但這筆錢卻不是他借的這種故事。
但其實保證人也有分一般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喔。
1.一般保證人
- 依民法第739條所說:「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白話說就是你跟債權人約定若債務人不還錢的時候,你願意幫他還,但幫他還錢也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是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要錢,若是債權人沒有先向債務人要錢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然後強制執行也沒效果,就叫你先幫他還的話,是不可以的喔,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先訴抗辯權」。但是,這個先訴抗辯權也是可以放棄的喔,所以常常契約上會寫說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這時候你就不能跟債權人說你要先叫債務人還錢才可以叫我還錢囉。
2.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就不同了,連帶保證人的地位在這時候就會變連帶債務人,也就說連帶保證人和原本的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有清償所有債務的責任,債權人這時候要叫你們還錢就有三個選擇:
(1)債權人先向債務人還錢
(2)債權人叫連帶保證人跟債務人一起還錢
(3)債權人叫連帶保證人還錢
這時候連帶保證人就沒有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囉!
所以在幫別人作保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自己是簽得什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