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男自幼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長大,母親離開後未曾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今A男已滿25歲,還能向母親請求扶養費嗎?扶養費如何計算?
解析1: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縱因協議離婚而分居,仍對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均應分擔,此項扶養費與家庭生活費並非完全相同。因此,父母之一單獨支付子女之扶養費,且他方有扶養能力時,一方非不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他方償還其代墊之扶養費(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5號判例參照),縱使A男已成年,仍可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
解析2: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5條,自「可得行使」時起算,時效期間為 15 年。 A男25歲已逾不當得利之15年之請求權時效,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之期間為向法院請求之日往前回溯15年至子女成年之日。按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自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關於未成年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即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兩造之經濟能力、身分而為酌定;且擔任親權且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所費勞力、心力非不得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分,實務上多數認為擔任親權著負擔扶養費之比例僅需負擔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