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務案例:
阿強年後因任職公司受大環境影響,整頓縮編而被迫裁員,賦閒在家休息時,想起自身有投保相關商業醫療保險,腦中突發奇想,前往醫院身心科掛號就診,向醫生佯稱表示罹患憂鬱症, 且當下情形嚴重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性,希望可以申請住院觀察及取得重大傷病卡,爾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請領相關保單之高額理賠金,試問:阿強此舉裝病欲打算詐領保險金之行為,可能觸犯甚麼法律責任?!
貳、涉及法律層面:
保險的主要意義,在於透過眾人集體的財務規劃,承受分擔可預見與無法預見之重大風險,保障維持個人基本穩定生活與人民社會安定,讓使在風險發生時,不至於直接陷入困境,或導致資產一次性鉅額支出而無法生活。
經查,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明文之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是以,要保人在與保險公司間,訂立雙方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公司相關書面詢問,必須盡到誠實說明之義務,不可說謊或對事實有所隱瞞,來影響投保核保及後續事故發生理賠申請金額估算判斷,是為基本公平法律行為。
揆諸本案,阿強想要假藉罹患憂鬱症為由,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保險金的不實行為,假設阿強如後順利得手,保險公司支付了實際未存在之保險事故理賠金,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與詐欺罪成立之必備要件契合,將會觸犯刑事詐欺罪,且拿取不實診斷證明書等醫院證明,來做為理賠申請之依據,依據不同事實,亦有可能成立業務上登載上不實罪、偽造文書罪,需負刑事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