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許多人在撰寫文章、經營社群平台或製作簡報時,常會直接從搜尋引擎下載圖片使用。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圖片在網路上可以輕易取得,也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照片、圖片及插圖通常都屬於受保護的著作。只要具有原創性並屬人類精神上創作,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另外登記。因此,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下載並公開使用,例如放在網站、社群媒體或商業宣傳中,原則上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例如直接從搜尋引擎下載圖片放在部落格文章、公司網站或社群貼文中,若未取得授權,著作權人可能主張侵權並要求下架,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法律上仍有部分情形可能屬於「合理使用」,例如為了評論、報導、教學或研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圖片。但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仍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