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出現一種非法吸金手法,多為宣稱某投資方案可獲取高額之獲利,而吸引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投資,惟最後大多因推出方案之負責人無法負擔,投資人別說獲利,連投入之金額都無法取回,如僅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還只是小事,但通常在投資初期投資人多會嘗到點甜頭,秉持著賺錢就要大家一起賺的心態而邀約親友一同投資,或是為了所謂的獎金(佣金)而積極推廣該投資方案,也就是俗稱的拉下線,這些行為看似無傷大雅,但有可能是違反銀行法的哦!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分別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而推廣投資方案之行為則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之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取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獲利。
依早期之實務見解,多認為只要有依該投資方案取得獲利或推廣他人參與投資而有領取獎金(佣金),就有違反銀行法之事實,造成許多無辜之投資人受有刑事追訴或處罰。
惟現行之實務見解有認為要視投資人係基於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之意思,立於公司之立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或是站在投資人之立場,不論是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或是為賺取公司允諾之佣金,才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人共同參與投資。前者,行為人與公司經營者既然有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認識,則具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故意。至於後者,因行為人是立於公司之對立面,亦即投資人之立場,介紹親友加入投資,欲與親友共同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為自身爭取公司允諾之佣金,其並無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意思,自然也就欠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主觀犯意,由此可知,要判斷投資人是否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主觀犯意,要看該投資人是否有與公司共同經營業務之意思,如無則不能依有獲利或有領取獎金(佣金)而認定該投資人有違反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