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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羈押呢? Dec 02, 2021
楊凱雯 | 法務助理

新聞中時常看到某犯罪嫌疑人,法院認定無羈押必要,裁定具保或責付,每當這時,新聞留言幾乎是一片罵聲,嚷嚷著壞人都不用被關,殺人不償命等等,但真的是這樣嗎?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以下省略)」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羈押的要件有分為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為:

  1. 被告須經法官訊問。
  2.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實質要件為:

  1. 犯罪嫌疑重大。
  2. 要有法定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01條之1之要件)
  3. 要有羈押必要性,如無羈押必要,但有羈押原因,法官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羈押制度其實與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有相衝突之處,因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在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該推論被告是無罪的。

但羈押制度仍有存在之必要,羈押的意義可略統整為:將被告拘禁於一定之場所,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用以完成訴訟並確定刑事訴訟程序得順利進行。依照前開所述,羈押的目的為:

  1. 保全被告。
  2. 保全證據。
  3. 保全刑事程序。

羈押的目的如上所述,主要是為了使刑事訴訟程序得順利進行,並非處罰被告,所以當被告經法院裁定不用羈押,也不代表被告無罪,僅代表:不羈押被告,並不會使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當訴訟程序進行一段時間後,法官仍有可能判處被告有罪。

雖羈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全,但實務上常被濫用為提前處罰被告或安撫被害人及其家屬情緒之措施,與羈押的目的相違背。

可能會有許多人認為,如要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就把所有的被告都先羈押起來就沒問題了啊!先不論看守所是否有辦法負擔,如被羈押的被告經法院認定無罪,是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數額是依照其被羈押的天數計算,再者目前國家很少對做出羈押裁定之法官進行求償,最後這些賠償的金額還是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