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誹謗罪
上開二罪均係保護名譽之法益,惟保護之名譽具體態樣確有所不同。
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上,並不會毫無原因的對個人有好或壞的評價,之所以會有這些評價,主要是透過具體事件之累積即個人之行為,才會使社會對個人產生正面或負面之評價,從而,若指摘或傳述具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該他人透過先前之具體行為所累積之社會正面評價即可能有降低之風險,則誹謗罪所保護者乃客觀外在名譽。至於以空泛之言詞辱罵他人,並不會影響社會對該他人之正面評價,且亦不足以影響該他人人格價值應為社會通常之人之正當認識與地位,至多僅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有相當不堪或不快之感受,所影響者僅係該他人之主觀感受,則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乃主觀感情名譽。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刑法所稱侮辱者,乃以言詞或舉動相侵漫;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二者之區別,在侮辱無所謂事實之真偽,僅出於抽象之辱詞或動作,誹謗則在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有真偽之分辨。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與誹謗最大的不同在於:
「公然侮辱」為不具評論、事實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誹謗」則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個人之社會評價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